国盟动态|不止315更要365——为消费者权益保驾护航
- 国盟
- 2024-03-15 14: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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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15消费者权益日的这些知识,你知道吗?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往下看看吧~哪些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今年的3·15已经到来
对于这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我们越来越重视
毕竟生活中,每个人都是消费者
那么,3·15消费者权益日的这些知识,你知道吗?
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往下看看吧~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还有更多侵权行为,面对侵害,要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保证自身的财产安全。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的处罚标准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各项权利,也明确规定了商品的相关义务,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需要根据侵害的实际原因和后果来追究法律责任,特别是不同的侵权事实和后果所认定的相关事项是不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汇聚维权力量
共促消费公平
希望每一个消费者都能够敢于维权,快乐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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